因佳釀酒廠生產(chǎn)的佳釀白酒與津酒公司生產(chǎn)的佳釀白酒,使用的包裝極其相似,津酒公司以佳釀酒廠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對方告上法庭。日前,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判令佳釀酒廠停止使用涉訴包裝,并賠償津酒公司4萬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天津津酒集團有限公司系新港牌文字商標及圖形的權利人。津酒公司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生產(chǎn)新港牌佳釀白酒,其標簽背景為黃色。
天津佳釀酒廠生產(chǎn)的明華牌佳釀白酒的標簽,在2012年9月5日前背景為紅色。2012年9月5日后,天津佳釀酒廠變更了該酒包裝,標簽背景改為黃色,其他特征也與新港牌佳釀相似。津酒公司認為,天津佳釀酒廠使用上述包裝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要求該廠立即停止使用明華牌佳釀白酒侵權包裝、裝潢并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
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津酒公司自上世紀80年代即開始生產(chǎn)銷售新港牌佳釀白酒且持續(xù)至今,獲得了多項榮譽,形成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屬于知名商品。經(jīng)對比,天津佳釀酒廠生產(chǎn)、銷售的明華牌佳釀白酒與新港牌佳釀白酒在商品標簽的包裝上構成近似,造成和津酒公司知名商品相混淆。據(jù)此,法院判決天津佳釀酒廠停止在明華牌佳釀白酒商品上使用與新港牌佳釀白酒商品特有的包裝相近似的包裝、裝潢,賠償津酒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費用4萬元。
法官說法:遏制“搭便車”不正當競爭
本案承辦法官介紹,本案涉及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行為的認定。首先,需要認定新港牌佳釀白酒是否屬于“知名商品”;其次,要認定新港牌佳釀白酒的包裝、裝潢是否屬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即該包裝是否具有顯著性,能夠用以區(qū)別商品來源;第三,將兩種佳釀白酒的包裝、裝潢進行比對,認定兩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最后,判斷兩者的相同或者近似是否會造成購買者誤認。該案的判決保護了津酒集團佳釀白酒特有的包裝、裝潢,有效制止了“搭便車”不正當競爭行為,凈化了市場環(huán)境。